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502执783号之三
黄莹、李少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智与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02执78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8)桂0502执7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三行中“[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8392号]”补正为“[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7049号]”。 第一页第十九行中“[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8392号]”补正为“[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7049号]”。第二页第四行中“[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8392号]”补正为“[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7049号]”。 第二页第六行中“(抵押合同号:2015年北中银零房贷字2042号)”补正为“(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8392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文章出处:海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