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离职两年后,竟收到法庭传票,莫名摊上200万元“债务”!

离职近两年,宁海男子却莫名成了被告,理由是他私卡公用,

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200万元!

这到底怎么回事儿?

这种糟心事让我身心疲惫,不仅成了被告,还要赔偿200万元。”昨天下午,宁海的姚先生说起这起从天而降的官司,真是一脸无奈。

去年11月,姚先生意外收到宁海法院的传票,说他被宁波某公司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00万元。“我就是一个普通职工,怎么就成了200万元的被告了?”百思不得其解的姚先生说,为了弄清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他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介绍了案情,这事还要从三年前说起。

今年31岁的姚先生曾是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职工。供职期间,因为公司业务所需,姚先生曾将私人银行卡“借”给了公司,用于收取和支付业务往来款。但自从2016年12月姚先生从该公司离职之后,这张银行卡也就作废了。而起诉姚先生的宁波某公司曾通过这张银行卡与某国际贸易公司有过汇款往来。

在调查过程中,宁波某公司表示,双方公司确实曾有过业务往来,但之后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6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向姚先生的银行卡汇款669万元。汇款当天,公司就向姚先生催还该款。此后,姚先生通过其他账户归还了一部分款项,但仍有200万元一直拖欠着。

该公司还认为,针对该笔款项,因为姚先生与某国际贸易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凭据,只有转账的银行记录,姚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对此,姚先生则表示,双方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这笔款项是正常的交易汇款。再说,自己的银行卡只是“借”给公司当做业务款项的“中转站”,本人并没有获取这200万元。就算真如该公司所说,也不应当起诉自己。

在庭审过程中,姚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表明是公司委托他收取了宁波某公司669万元的汇款,并将其中663.7万元于当日转至他人账户。同日,更有其他两家公司汇款469万至宁波某公司的关联企业。这足以说明,该笔款项是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款,与自己没有关系。再说,如果真的是对方公司操作失误汇错款项,为什么当时不起诉,而要等到两年后的今天。

经核实,宁波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对出具给姚先生的授权书表示认可,并说明669万元是双方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款,与姚先生个人无关。

“综合相关证据材料,法院认为这笔业务款与姚先生无关。”承办法官表示,去年12月底,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了宁波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还了姚先生一个清白。

不过,承办法官也提醒,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个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一旦出租或出借银行卡,不仅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也会给本人带来诸多风险隐患,发生纠纷甚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因公司要求将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业务款项收支用途的,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委托书,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保存证明材料。像姚先生一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宁波晚报记者 孔玲 通讯员 关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