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车辆?车标?北京购车指标灰色产业链隐患大揭底

​主人公:张树军

性别:男

出场戏份:主人公拖欠借款一千多万,法院通过查询系统发现他名下有一辆价值80多万元的保时捷越野车。

结局:主人公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车辆被查扣,结果有公司提出自己才是这辆车的实际车主。

为何会这样?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公布施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

其中第四条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参加摇号摇中的人即获得购车指标。

第五条规定:“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第六条规定:“指标有效期六个月,不得转让。”(该条规定于2017年12月5日被新的决定修改为“指标有效期十二个月,不得转让”,于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此外,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属的车管所)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是不是很难理解?简单来说,住在北京的个人,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便无法将购买的小客车以个人名义在车管所完成登记,无法取得车牌上路行驶。若想行车上路,便只能向有购车指标的人租或买,且车辆将登记在此人名下,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上的所有权人也都会是购车指标提供者。

看完这一段,心里是不是突然冒出了小小的隐患意识呢?那我们继续往下看,做几道考题轻松一下。

故事是这样的,小明花钱买了一辆车,实际使用车辆的人是小红,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小刚。那么问题来了!

1、车辆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A.小明

B.小红

C.小刚

D.不知道

2、购车指标提供者小刚害怕担责,或突然间就想使用指标自己买车了,那他还能否索回购车指标或者是外化的车牌呢?

A.可以

B.不可以

C.不知道

3、购车指标提供者小刚欠外债被诉被执行,导致车辆被法院查封、扣押,那么花钱买车的小明怎么办?使用车辆的小红怎么办?

4、实际使用车辆的人小红在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损害,登记所有权人小刚要不要担责呢?

于是,仅仅只是围绕上述问题和争议,购车指标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购车指标提供者的债权人和指标使用者之间、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购车指标提供者之间就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纠纷。

那么问题又又又来了,引发主要民事诉讼类型及北京法院裁判规则是怎么样的,我们接着看下去。

一、合同之诉

此种诉讼,通常由购车指标提供者提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指标使用者返还购车指标。

北京的司法实践中,出租、买卖购车指标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已经是统一的裁判标准。理由是租赁、购买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租赁、买卖购车指标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指标提供者要求返还购车指标或者车牌的诉讼请求通常是不被法院支持的。此时,通常购车指标已经被使用,它们不可独立作为商品买卖,也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且已实际使用下,返还购车指标的诉求也存在实际履行障碍。

而租赁、买卖购车指标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指标使用者要求返还租赁费或者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则通常能被法院支持。实践中,有的协议签订履行后指标使用者腾退返还了购车指标,从而诉请返还指标使用费;有的指标使用者与他人签订指标租赁协议并支付指标使用费,事后指标提供者在另案诉讼中与指标使用者达成调解,确认车辆折价归指标提供者所有。因此,指标使用者诉请收受使用费的他人返还指标使用费这些要求返还指标使用费的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确权之诉

既然车辆登记在指标提供者名下,车辆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均是指标提供者,那么用他人指标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到底归谁?

北京目前统一的裁判标准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车主,不宜作为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此外,机动车属于动产,所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只要指标使用者举证证明租赁或者买卖指标的事实以及其本人出资购买车辆、实际使用车辆的事实,法院就会确认车辆所有权由指标使用者享有。

那么,指标提供者或者使用者能否诉请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呢?答案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诉讼到法院的情况通常是:指标使用者暂时没有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或者其名下已登记有其他小客车,没有摇号资格;或者将车辆迁移到外地是否符合当地转移登记条件不明确。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以指标使用者名下没有北京购车指标或者当事人未举证证明车辆迁移到外地进行转移登记符合当地的相关条件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执行异议之诉

出租、购买北京购车指标并完成车辆登记以后,购车指标提供者便是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实践中,一旦指标提供者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未清偿而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则指标提供者名下的车辆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此时,指标使用者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后,执行法院的执行庭在1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都会裁定驳回异议。指标使用者需要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书的15日内,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上述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1.指标使用者充分举证证明了租赁或者买卖购车指标的事实、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事实,法院判决确认涉诉车辆所有权由指标使用者享有,同时判决停止对涉诉车辆的执行。

此类判决中,为了避免通过判决使指标使用者合法使用车辆指标,说理部分一般都会明确指标租赁、买卖协议无效,指标使用者仅享有裸车的所有权,不确认其对车牌的合法使用。

2.法院认为指标使用者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为涉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从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些判决有一审判决,也有二审判决。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引发诉讼的,通常都会把保险公司、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及驾驶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列为被告追究相关责任,驾驶人员可能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指标使用者),也有可能是经过实际所有权人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作为名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指标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保险责任限额以外不足部分的相应责任。而作为名义所有权人的车辆指标提供者,一般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说了这么多,出租、买卖购车指标的行政后果了解一下吧。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

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有关购车指标租赁、买卖的合同纠纷、确权纠纷等裁判文书中,法院除了依法对缔约责任、 车辆所有权归属进行裁判确认外,一般还会明确当事人出借身份证、租赁或者转让购车指标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或者车辆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甚至有判决书明确“本院将向相应的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袁玉花及崔连访之间借用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