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转移了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张振生950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清楚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个行为要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二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存在着其他的严重情节。二者缺一不可。

也可以看出,行为构成这一罪名并不包括贷款被转移了用途的情形,所以说,转移贷款的用途并不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

1、采取“骗取”的手段获得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获取贷款的手段是合法的,即使后面因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也不会涉及骗取贷款罪,仅仅是民事上的贷款纠纷。

必如,贷款手续齐全,但因为贷款人的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亏损,造成贷款不能归还,这样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2、采取的欺骗行为必须与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具有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且具有侵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金融安全的可能,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必如,使用伪造的购销合同欺骗银行,就是采用的直接的欺骗手段。

对于为了报表的好看,虚构一些财务数据的行为,应该属于申请贷款中的瑕疵行为,这些行为不会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审批贷款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为要保障金融安全,考察企业的实际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担保的提供情况,才是审查人员的主要工作。

3、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具有骗贷的情节,但是最终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必须根据贷款的归还情况来考察。

如果转移了贷款的用途,但能够还款,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那也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郭广吉律师


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检察院认定:骗取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里面将变更贷款用途为何可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分情况已经分析清楚。

这里要搞清楚一点,变更后的贷款用途,应与原贷款用途相似或同类,即可以都是生产经营,此时变更贷款用途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可以从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讨论。

然而,从这方面去讨论就会出现另一个法律风险,那就是本题中的风险,也就是变更贷款用途,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主要是因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在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构成轻罪,即骗取贷款罪。

这里需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是,变更贷款用途,一定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吗?这需要看,贷款用途是否是决定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因素,若贷款用途并不能影响银行发放贷款,则变更贷款用途,并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

二是,若贷款用途确实足以影响银行发放贷款这一结果,那么变更贷款用途则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但要构成骗取贷款罪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根据骗取贷款罪的条文表述,可以看出,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满足多种条件,其中包括: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直接具有因果关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由此,变更贷款用途,即使可以认定属于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并因此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获取贷款,但还要看,该行为是否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若行为人变更贷款用途,使贷款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当然了,这里的重大损失需要实际损失,也就是说若行为人提供了担保、抵押,这依然不算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