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用户71108323990


焦点财税:只为提供优质财税干货!

点击右上角一键关注,获得更多精彩财税知识!

我们知道,营改增之后的建筑服务过程中,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甲供材总包合同,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那么甲供合同施工企业应如何选择计税方式呢?

其实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是有一个临界点的,这个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44.7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7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7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由此可以看出,总包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则建设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会受到直接影响,并影响其税负情况。"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对于施工企业计税方式的选择也尤为重要,其也是甲乙双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点。甲供材合同的签订需综合双方利益考虑做出合理的选择。

点击右上角【关注】一键关注焦点财税!

精彩不迷路!


焦点财税


一说到“甲供材”的税,很多朋友首先想到的是简易计税,认为这是能让承包方少交增值税的方式。但是,这个问题要从多个维度去看。

“甲供材”工程的特点

“甲供材”工程,简单说就是分包方全部或部分提供工程所需要的材料,部分材料由承包分采购,并进行施工。从分包方来说,通过统一采购,可以更好地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和采购成本。


分包方和承包方

单只看增值税,分包方采用“甲供料”的方式,从税务筹划角度是有利的。采购材料的进项可以用于抵扣,分包项目分包方会开票,也会有进项。

负责施工的承包方,从增值税角度是最不利的,一方面,它材料采购的进项很少,另一方面,人工成本不容易拿到可以抵扣的进项,所以,增值税税赋成本就会很高。

所以,在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关系中,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可能是最有利的,它们在营改增以后,可能非但不会因为税率提高而多交增值税,反而可能会税赋降低。如果分包方在“甲供类”合同中,再针对容易开票的材料进行甲供 ,不容易拿到发票的材料让承包方自行采购,那就更是对前端施工方的欺压了。


要不要简易计税

因为“甲供料”项目进项少,所以税务机关有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3%的税率和10%的税率,乍一看去,似乎是简易计税更有优势,能交更少的税。

但是,要不要采用简易计税,还是要考虑其它一些因素。

1、甲方有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税率。如果甲方要求提供10%的专票,那么就不能用简易计税,采用简易计税后,就只能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2、甲供材料的范围。税法对“甲供料”的定义中,并没有要求甲供材料的比例,甲供材占10%可以是甲供料项目,占比90%也是甲供料项目。所以,如果承包方采购材料的量较大,能拿到的进项比较多,那么,采用简易计税就是在浪费这部分进项。

3、承包方的人工成本。如果是以跟包工头合作的方式,且包工头能提供专票,那么,采用简易计税后,这部分进项也被浪费了。


承包方税务筹划的空间,已经很窄了,因为增值税的特点,上家的销项税是下家的进项税,只要下家能够抵扣,税额就不算浪费,而是在甲方和乙方之间进行了转移,所以,最关键的可能是甲乙双方价格谈判能力。


康愉子


“甲供材”是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材料由建设方负责采购并供应到现场,施工方负责验收,建设方负责货款支付及料差调整。

“甲供材”以两种形式体现:一是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方开具发票给建设方(此种情况下,甲供材发票由供货商直接开给业主,同时施工企业仍需按11%税率计算甲供材的销项税额,但却不能取得合规的发票形成进项税额,增加税负);二是总承包金额中不含“甲供材”,施工方不能取得“甲供材”发票(此种情况下合同总额照含甲供材金额大幅度下降,导致施工企业收入大幅度降低,同时也相应的减少了进项税额)。

具体四种省税管理建议如下:

一、与业主协商,将“甲供”模式改为“甲控”模式。

施工方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价款中包含材料价款,施工方按业主对材料的要求和指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将材料价款支付给供货商,供货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施工方与业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施工方按合同总价款向业主开具发票。

二、也业主签订购销合同,由其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实现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

三、甲方自行选定供应商进行材料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直接将材料运抵乙方,由乙方验收入库,甲方直接将材料价款支付给供货商,供货商将材料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与乙方按照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的总价款进行结算。

四、与业主签订购销合同,由其向业主开具销货发票,实现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


章一一一




您说的对,签甲供合同的确能省增值税。

我在国税局一线工作,营改增两年了。建安企业的老板是最焦虑的,尤其是处于底层的挂靠公司的老板和包工头。税率提高到11%,又没有多少进项发票可抵扣,就得多拿税。听说甲供材和清包工能够省税,又不太清楚税收政策规定。今天我就详细讲讲甲供工程为什么省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甲供工程中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施工方可能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也可能完全不采购。因此施工方的成本大部分为人工成本,几乎没有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税率为11%。进项税额小应纳税额就大了,如果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较高,为了保证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所以文件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比较来说明

案例一

A建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取得工程收入1110万元,此项目为甲供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必须向甲方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支付外雇人员劳务费721万,外雇人员的负责人到项目所在地工商局办了一个个体工商照,到国地税办的登记。到国税局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现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税额为21万。

那么2017年A公司

销售额=1110÷1.11=1000

销项税额=1000x11%=110

进项税额=21

应纳税额=110-21=89



案例二

B建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取得工程收入1110万元,此项目为甲供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可以向甲方(事业单位)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B建筑企业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备案,此工程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另外支付外雇人员劳务费721万,外雇人员的负责人到项目所在地工商局办了一个个体工商照,到国地税办了登记。到国税局购领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征收率为3%,税额为21万。

那么2017年B公司

销售额=1110÷1.03=1077.68

应纳增值税额=1077.68x3%=32.33


从两个案例当中分析,工程收入相同,工程支出相同的情况下。A建安企业缴纳增值税89万元。B建安企业缴纳增值税32.33万元。

因此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甲方同意取得3%征收率发票,同时符合甲供工程条件,选择简易征收,能够省税。

在这里,我还要再次提醒建安企业的法人。对甲供工程的规定任何文件都没有甲供比例限制,说明这个政策比较宽松。希望大家有效利用这个政策。签订甲供合同,选择简易征收,多省税。


税月静好35


营改增后,甲供材是不是省税省钱? 甲供材是指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都的材料。

假如一个项目不含税总价1000万,

其中:预算中包括

钢材300万

水泥100万

混凝土100万

人工300万

机械100万

利润40万

管理费及其他60万

合同一般项目总价应该是1110万元

如果使用甲供

扣除混凝土100万 开3%专票 (1000-100)*1.03=927万,合同总价应是927万。

也就是说,简易征收开3%的票其实是个假命题,税一点没有少。

在什么时候使用简易征收?

1.甲方为事业单位且甲方的财务和主管都不懂帐和税的情况下,假如上面的项目叫甲方提供水泥 1110-100=1010 (1010/1.03)*3%=29.41万(税金)

2.承包方为所得税核定征收,将材料从甲方账务处理,且资金由乙方提供。

简单的说,在所得税查账征收,且对方是企业的情况下,不要考虑什么简易征收。一分都不会省的。


笨笨48810556


 关于提供“甲供材”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政策应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甲供材”的概念,其实是指甲供工程,财税[2016]36号文的解释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此文件精神,发包方只要直接为工程提供了建筑用物质材料,那怕一个螺丝钉,也算甲供工程,可以选择按3%简易缴纳增值税(不能进项抵扣);否则要按11%一般计税方法(可以进项抵扣)计算交纳增值税。

3、财税〔2017〕58号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此文件理解,纳税人是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属于文件规定范围、甲供材料也属于文件规定范围,三个条件都符合的,直接适用3%简易征收增值税,不存在选择的问题。

上面是建筑商“甲供材”工程增值税缴纳的规定,但在具体落实中,会受到发包方的约束,因为建筑商选择3%后,只能开3%的发票,如果发包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抵扣,只能抵扣3%;而建筑商如果不是简易征收而是按11%交,就可以开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则可以抵扣11%。所以,根据发包、承包方单位性质不同,在此问题上有可能形成利益博弈关系。

如果对您有所启示,请给个赞,谢谢!


集优米财税


目前的税法不但税种繁多,而且算法复杂,居然连专业的税务征收人员都难以适应。却还不断的警告投资人必须遵法,搞得目前私企人人自危,极大部分私企的重点考虑已不是发展,而是如何从实体中解脱,这也是越来越不接地气的税法,所造成目前投资意愿减少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