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逝去父母的名义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是父母的遗产吗?

撰稿人| 董峻雨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律师

【裁判主旨】

父母去世多年后,其原承包土地由其部分继承人继续承包。因土地征收应予补偿,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不是以承包户实际承包土地数量计发,而是包括死者在内平均分配。除实际承包人各分得各自份额外,借死者名义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实际上是发放给了现土地承包户,该款项依法应为土地承包人共有财产,共有人有权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概要】

原告张某平、被告张某飞与第三人张某菊是被继承人张某、何某的三个子女,被继承人张某、何某分别于1998年、2001年去世,生前夫妻二人未留任何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2015年7月因国家政策需求,某林村六组的土地被征收,某林村六组公布的土地补偿费《发放表》载明张某飞、张某平、张某、何某各有1.0142亩土地被征收,每人应补偿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共59477元,张某飞另有2256元青苗费,张某、何某补偿费用共计118954元,2017年7月30日,由被告张某飞将该笔补偿费领取。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其中的三分之一即39651.3元。【引用案例: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要览】

一审法院:

原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张某、何某的征地补偿费用共计118954元是否应作为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张某、何某生前就取得某林村六组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本案中,张某、何某分得的土地被征收获得的补偿费是其生前应享有的既得利益,某林村六组分配该土地补偿费并非以承包户为单位进行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在某林村六组《征地补偿费发放表》明确张某、何某的土地补偿费均为59477元,其他小组成员分得份额也为59477元,因此本案诉争的土地补偿费应属被继承人张某、何某的遗产。

在庭审过程中,第三人张某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而原告张某平只主张分割118954元的三分之一即39651.3元,故对原告张某平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何某的土地补偿费39651.3元的诉讼请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另查明,张某夫妇去世后,其家庭承包土地由张某飞及其妻曹某、子张晓某、妹妹张某平继续承包。2015年宝轮镇某林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时,经过村民“一事一议”决定,不以户为单位按照实际承包土地进行分配,而是采取对原土地承包人包括死者、外嫁女在内,以时间节点,按人头平均分配59477元,除张某飞及其妻曹某、子张晓某、妹妹张某平各分得各自份额外,死者张某夫妇亦分得土地补偿款118954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张某夫妇名下的土地补偿款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个人遗产。

本院认为,张某夫妇去世20余年,宝轮镇某林村土地征收后,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不是以承包户实际承包土地数量计发,而是包括死者张某夫妇在内平均分配。除张某飞及其妻曹某、子张晓某、妹妹张某平各分得各自份额外,借张某夫妇的名义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实际上是发放给了现土地承包户,依法应为土地承包认定共有财产,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张某平作为共有人全权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原判认定为张某夫妇个人财产并以继承纠纷审理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分配金额,经查实,张某夫妇去世后,土地承包人有张某飞及其妻曹某、子张晓某、妹妹张某平四人,张某平应分得其中的1/4即297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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