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是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自2016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催某在互聯網上發佈虛假信息,以幫助他人提取公積金為由騙取對方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管理費等,待對方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支付款項後,再將對方拉入黑名單,用這種方式共騙取46人錢款68150.5元。
界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詐騙罪。結合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實,情節、悔罪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崔某是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自2016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催某在互聯網上發佈虛假信息,以幫助他人提取公積金為由騙取對方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管理費等,待對方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支付款項後,再將對方拉入黑名單,用這種方式共騙取46人錢款68150.5元。
界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詐騙罪。結合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實,情節、悔罪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