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你知道從“借款人”到“被告人”,

有時候只有一步之遙?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多年來,

由於國內企業融資手段和渠道相對比較單一,

對於一些中小企業而言,

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融資已成為很多企業促進發展的資金來源。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BUT!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由於某些企業的主管負責人員對法律法規的不熟悉或者漠視,

導致其借款方式、借款對象、宣傳手段等超出法律允許的界限,

深陷非法集資犯罪的深淵。

借款人轉而變成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那麼,

借款過程中,

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本期“金色避雷針”,

檢察官就來給大家答疑解惑:

Q1: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我們來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Q2:法律規定好複雜,什麼叫“社會公眾”?什麼叫“不特定對象”?

答:“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包括向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Q3:那法律對於民間借貸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答:民間借貸往往是一種約定俗成。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相關法律這樣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這些規定從一定形式上肯定了企業間借貸的合理性,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相關規定,借貸合同合法有效。

Q4:我借來的錢都用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了,我沒有亂花亂用,應該沒事了吧?

答:從司法實踐中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例來看,借款的用途並不會影響非法吸儲行為的性質認定。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山東青島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被告人向15人簽訂借款合同,吸收資金共計2.9億餘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維持企業經營。本案被告人雖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借款目的是用於企業運營,但依然被定罪。

此類案件還有很多,被告人都將所籌資金用於維持企業運轉,之所以被定罪,是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不僅僅發生在所籌集資金的用途上,還包括非法吸收不特定公眾存款的過程中。一旦借款人在未經批准的前提下,採取了公開宣傳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資金,就已經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Q5:我借款範圍固定在村民、職工、親友間,是不是就不構成犯罪?

答:從法律條規定來看,村民、職工、親友的確是一個相對固定特定的群體,不屬於“不特定對象”,但深入到每一個案例,情況就複雜了,我們分情況來看:

情況1: 張三最初向親友、職工吸收資金,但隨後吸收資金的渠道不斷髮生擴散、輻射,張三的親友、職工開始向他們各自的親戚、朋友、熟人吸收資金。張三在知道這一情況後予以放任。這種情況下,張三的行為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吸收資金的對象也從特定對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轉化,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情況2: 李四的單位通過公開招聘,在聘用同時嚮應聘人員籌集資金,應聘人員參與集資的同時成為單位員工,這種行為也屬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情況3: 趙五的公司先將社會人員聘用為公司的員工,之後再向員工吸收資金,這種手段雖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並未有改變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本質。

Q6:我沒有像法律規定的那樣,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總不能說我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了吧?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答: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是幾種典型的公開宣傳途徑,但這些只是法律例示性的規定,宣傳途徑不應以此為限。

實踐中,常見的還有互聯網、標語、橫幅、宣傳冊、宣傳畫、講座、論壇、研討會等宣傳方式,只要是通過這些途徑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就屬於“向社會公開宣傳”。

Q7:我沒有那些高大上的宣傳方式,我就是通過“口口相傳”的,這樣也不行嗎?

答:“口口相傳”、“以人傳人”的宣傳方式,因為承諾內容具體明確(如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給付高額回報)、信息來源熟悉可靠(如通過親戚、朋友、熟人等途徑傳播)、傳播方式比較隱蔽等特徵,有時反而極易在社會公眾中大範圍地快速傳播。如果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不阻止,放任甚至積極推動信息傳播,在實際效果上其實和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沒有區別。

而且這種情況下,吸收資金的對象往往是“只認錢不認人”、“來者不拒”,實際上已經突破了吸收資金者的人際交往圈,不同於民間借貸,而成了純粹的資金運營和交易。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即使其將借款用於生產經營,也會對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一定損害,也會構成犯罪。

檢察官提醒:

借款有風險,吸金需謹慎!

如果確實需要借款,

請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方法,

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心而放任宣傳的手段,

擴大借款的範圍,

突破法律的規定而來者不拒、有錢就收,

那很可能會讓你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小心!你可能會從“借款人”變成“被告人”!

文:徐佳、徐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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