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涉毒399.66克,最高判刑十五年六个月

日前,陵川法院对近期审结的两起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1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张某武等6人毒品犯罪一案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武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76.1克、运输毒品甲卡西酮48.97克,案发后查获毒品甲卡西酮1.09克依法计入贩卖或运输毒品数量,由此涉毒数量共计326.16克。此外,张某武还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2000元。其余五名被告人,靳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王某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宋某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邢某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忠等7人毒品犯罪一案2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4月,张某忠共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73.5克。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张某忠在自己居住地多次容留张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告人梁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张某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毒品的泛滥摧残身心健康,诱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这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宣判,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贩毒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对遏制和预防毒品犯罪起到了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