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14:34分许,孙志卫(男,45岁,澄城县庄头镇西夏村人),无证驾驶陕JX9338号五菱面包车行至杨庄村东被城区一中队查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
“无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是极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发生事故,切勿“无证”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