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漏油车主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规定质量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实施“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民事赔偿。

消费欺诈包括商品质量方面的欺诈行为和提供服务过程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大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以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虚假标注、虚假演示以及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咨询、服务环节,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质量欺诈行为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以奔驰漏油车事件为例,女车主因新车漏油进行维权,一度引发了众多网友高度关注和广泛支持。该事件在职能部门介入后,当事双方以和解结案。女车主最终也没有以其受到欺诈、欺骗和漏油奔驰车不合格为由,要求三倍赔偿。如果该事件双方没有达成谅解协议,女车主的权益又该怎样维护呢?

首先应对漏油奔驰车提请质量鉴定,也可以要求奔驰4s店对其销售车辆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合格,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规定,女车主可以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按已支付车款的三倍数额予以赔偿。

其次,如果4s店举证不能,那么就可以证明车辆本身质量存在瑕疵,产品不具备应有的质量、性能,车辆也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在7日内可以选择退货。如果销售顾问推销环节故意隐瞒了车辆漏油这一情况,也同样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认定的欺诈行为,女车主也可以同时要求给予三倍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你发现购买的生活资料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假冒伪劣,那么可以确定你已遭遇消费欺诈,此时此刻,不要犹豫,行动起来积极维权吧!




视角近距离


空洞的法条,既然是法律条款就应该是越明确越好,越细化越好,越实用越好,现实中很遗憾,法条中明确的是消协负责调解,但现实中确是市场监管局来处理调解,这本身就含糊不清,消协是社会团体没有强制力,市场监管局也处罚权,但调解的条款执行的也是给消协制订的内容,所以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现在形成了,调解的活是市场监管局干的,但在电视中露脸的是消协的同志们,干了n年的调解,实在不明白到底这调解起什么作用?如果真心对消费者负责,为什么不让调解的作用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让想调的依法提出,让管调的依法做出,剔除那些碰瓷的,那些不合理的,让消费环境美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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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绝对不止一个小小的文章可以解释全面的,法令用应用和法律时间是受很多因素所影响的,按照现有的水平去定一个法律的一些情形,感觉这个问题有点大啊!😄但是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就是说到底是哪些问题是可以属于质量欺诈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条文具有非常强的逻辑性,而且条文的规范规定和定义都是非常严谨的,所以请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位听众,最好的办法是去新华书店买一本原汁原味的法律条文,认真仔细的阅读学习,在想专家学者请教,还是有可能搞清楚去上下左右关联的😄谢谢大家!😊











红山红柳


工商,银保监,中消协,都在干什么?起什么作用?感觉中国的消费者就像烂草一样,可以随便踩,不闹出点动静来根本没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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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十三台新闻频道的报道:汽车三包法居然是奔驰、大众、利之星等十三家汽车企业自己制定的,并且、并且,其内容不仅完全架空了消费者权益法等保护消费者的法规,而且给消费者维权设计了种种障碍!!! 这就很好解释,为什么消费者不能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问一下相关部门这是真的吗?


用户58738448053


外国问题车基本上拿中国卖了,中国人只要贵就买,路虎20几万没人问,别人换个方式营销,提涨到四十几万起:中国人抢着买,所以造成了修不好的豪车,活着受罪死要面子…


章忠华734


前几天看到推送的一个新闻,汽车三包条款是奔驰定的。。。。。。


酷毛的萝卜


黄河电视,新京报,南方周末,被4s店买通了


手机用户12708068843


相关部门还是不重视三包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