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扫黑除恶 建设善美云南】“套路贷”不是“贷”,是新型黑恶势力犯罪!

案 例

大学生李某通过手机广告推送,找到一个“分X乐”的线上贷款平台,业务员陈某也主动加了她的微信。很快,第一笔数额为3000元的贷款顺利下放。

一个月后,除了每月生活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李,“分X乐”的催收员便将这笔债务“转让”给了另一家贷款公司。在“套路贷”的专业术语中,这一操作叫作“平账”。

实际上,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个老板,“就像将右口袋的钱还到了左口袋。”

此后,这样的“转让”在55家公司一再上演,而原本3000元贷款,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15个月里,增长到69万元。

“套路贷”就是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套路贷”犯罪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同时还有以“行规”为名,欺骗或逼迫受害人签订翻倍的借条。为了让所谓的借款协议更具公信力,不法分子还要求与借款人一起办理公证。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不法分子按合同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给团伙。从而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既是后期讨债的“工具”,又是逃避打击或实施诉讼逼迫受害人就范的证据。

3、单方面认定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为追讨虚高债务,犯罪分子往往刻意造成被害人违约,例如被害人如期还款,团伙使用短信不回、电话不接、“玩失踪”等手段拒绝接收还款,刻意拖延并造成借款人逾期还款困局等。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不同团伙间通过“转单平帐”的手段让被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实现恶意讨债。或者犯罪团伙以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追讨债。



“套路贷”有三种类型

● “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 “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客户,故意设置各种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拖车费”。

● “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进行虚假宣传,引诱他们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提供正常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外,一般还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限度的个人信息,如微博认证、手机通讯录、微信通信录以及密切联系人等社会关系信息。一旦发生被认定“违约”的情形,犯罪团伙即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好友等所有社会关系人通过短信、微信、电话进行骚扰、辱骂、威胁和恐吓,或采用发送用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类图片等手段进行催收。

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贪图一时享乐,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在“套路贷”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