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再调解 案款给付解纠纷

2012年被告白某三向原告李某借款50万元,由被告白某一、白某二提供了担保,2014年经原告和白某三自行结算并在原条据上将结算内容“剩余本金6万元及利息”进行了重新批注。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神木法院民一庭吴法官庭前调解两次,原被告均未能达成协议,只能依法开庭缺席审理了该案并进行了宣判。宣判后被告白某一要求承办人进行判后答疑,原告与白某三已对原条据进行了修改,为何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民一庭吴法官向其再次释明法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白某一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并提出希望法院再组织一次调解,原告若能适当让步,其愿意协助其弟弟即被告白某三偿还欠款。

最终,在吴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本息4.7万元。被告也信守承诺,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将全部案款送至法院交付原告,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