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机关2018年以来起诉食药品犯罪1748件 “水货”医美、仿制药品犯罪增多

扬子晚报讯(记者 刘浏)8万余斤毒狗肉被制作成熟食、违法添加饲料“造肉一号”、销售“水货”医美产品案值700多万、化工原料冒充治疗癌症的“仿制药”...昨天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江苏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向记者介绍,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142件4164人,提起公诉1748件3203人,不起诉79件194人。其中,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占42.7%,危害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占57.2%。

“水货”医疗美容产品成重灾区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链条往往从农田延伸到餐桌,贯穿了从种养、生产、销售到餐饮的全过程,既有在种植大棚蔬菜时滥用毒死蜱、甲拌磷等剧毒农药的,又有严重过量使用含有铝粉、泡泡粉等增白松软添加剂生产“毒包子”“毒油条”的,也有运输销售走私入境的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的,还有在凉皮、麻辣烫等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成瘾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则包括美容类药品,如肉毒素、纹眉膏、含麻醉剂的玻尿酸等,占比37%。此类假药往往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入境内,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进口,以假药论处。二是代购的境外药品,如婴幼儿用药、抗癌仿制药、日常用药等,共95件115人,占比10.6%。此类药品既有确认系从境外代购入境的情形,也有自称来自境外但来源难以查清的情形。三是实质上的假药类,共249件,占比27.7%。此类假药主要是违规自制药品或假冒品牌药品,例如在民间小作坊内私自制作的中成药、冒牌减肥药等。

生产销售美容整形类药品已成为当前涉药品类犯罪的重灾区,涉案的瘦脸针、玻尿酸、美白针等微整形美容产品,往往是从国外走私而来的“水货”,既未取得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批准文号及销售许可,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隐患。如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等5人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多次利用微信发布药品信息,并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销售用于美容的德拉美斯玻尿酸、利多卡因麻醉剂、保妥适瘦脸针等注射针剂,销售金额达7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徐州版“药神”案8人免于起诉

2018年8月间,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刘某某、张某等人销售“易瑞沙”等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系列案件。张某等人与印度人相勾结,将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仿制抗癌药从海关走私入境囤仓,后刘某某等多个代理商利用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客观上将该药品进行销售,即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该规定,案件毫无争议,涉案14名嫌疑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是,“易瑞沙”等药物对癌症治疗,特别是晚期癌症治疗具有很好的疗效,当时进口药价格高昂,许多癌症患者都吃不起。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药物成分和原研药物相比等级稍低,但成分含量基本一致,虽然该药没有经过我国实验和检测,具有一定风险,但是价格却便宜很多。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事实上也为一些备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生存之痛。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却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癌症患者,其社会危害性低于其他的销售假药犯罪。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具有危害性,首先药品剂量是根据欧洲人体质研发,是否适应我国人口体质没有进过检测试验;其次这些药品多是仿制或者伪制,不能排除含有有害成分或者根本无效、对人身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

在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省、市、区三级院反复讨论,并听取了法律专家、法学者等多方意见,在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后,一致认为应对该案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决定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经过讨论研究,鼓楼区检察院最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提起公诉的6名被告人在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