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出口貨物證明
2018年度委託出口的且屬於國家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應於2019年3月15日前辦理《委託出口貨物證明》。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三條
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018年度受託出口的貨物,應於2019年4月15日前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其中受託出口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需憑《委託出口貨物證明》等資料辦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
三、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2018年度在海關辦結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應於2019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託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
四、單證備案相關事項
出口企業應於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收齊、有序存放相關單證,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需要備案的單證具體包括: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籤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備案單證為虛假或內容不實的,其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查實屬於偷騙稅的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三條
注:
1.以上截止日期請按各地稅務機關規定執行。
2.未盡事宜請以相關文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