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38岁男子交通肇事被判缓刑,再次酒驾被查后撤销缓刑收监, 你怎么看?


先来看看我国对于缓刑的规定:

缓刑本身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就是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

1、缓刑的对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但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判处缓刑。

2、实质条件:不得具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同时还得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缓刑被撤销的条件:发现漏罪,也就是发现了判决宣告前还有没有未判决的罪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再犯新罪,也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这里的新罪对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没有要求,而且无论是在考验期内发现的新罪还是在考验期过后发现的新罪,都要撤销缓刑,即便是新罪过了最长的追诉时效,也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将新罪和原罪数罪并罚后,即使数罪并罚执行的刑期条件满足缓刑的条件,也不能再次宣告缓刑。(原因就是犯新罪后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依旧很大,没必要再给他机会)

上高该男子就属于这种缓刑后再犯新罪的情形,实属其咎由自取。缓刑原本就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念其初犯,可以从宽处理。但是他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在刑法领域通常只有再一没有再二,法院这样的处理既可以惩治犯罪,又能够警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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