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本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方式办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问题,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就安置补偿问题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