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报、双开、庭审!这7个市有官员栽了!

近日

据广西纪检监察网消息

广西一批干部近期被查处

来看看都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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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通报5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近日,自治区纪委通报5起近期全区查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分别如下:

1.防城港市农业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总农艺师谢乃官项目验收走过场问题。2014年底,谢乃官等人到防城区港锋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蔬菜种植基地检查验收该合作社2014年农民增收扶持项目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按照规定对该合作社新建大棚面积进行实地测量,致使该合作社套取财政扶持资金40万元。此外,谢乃官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6月,谢乃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2.柳州市鹿寨县拉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刘春霞等人推进重大惠民项目不力、对群众反映问题消极应付问题。2016年、2017年,拉沟乡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灵芝种植项目过程中,刘春霞和时任项目具体负责人、副乡长李光平、刘振强对群众反映的灵芝菌棒出菌率低问题消极应付,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置,致使国家和群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灵芝菌棒交付过程中,李光平、刘振强懒政怠政、疏于履职,未按要求组织人员对采购的菌棒进行检验,也未要求卖方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技术人员指导群众种植。此外,2017年,在实施打造灵芝种植示范基地过程中,在卖方公司未履行完成合同约定责任情况下,刘春霞仍违规同意支付购买灵芝菌种尾款,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2019年7月,刘春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光平、刘振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何学荣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问题。2019年4月17日,扶绥县山圩镇因制定的《山圩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简单照搬照抄《扶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被上级检查发现并给予通报,造成恶劣影响。何学荣作为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分管领导,政治意识薄弱,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对山圩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19年6月,何学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钦州市灵山县烟墩中学校长吴其怀、政教处主任苏雄星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不力问题。灵山县烟墩中学没有严格执行控辍保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没有建立健全辍学学生名册以及如实上报辍学学生人数,一直以零报告形式上报灵山县教育局。2019年4月3日,自治区脱贫攻坚督查暗访组到烟墩中学了解控辍保学工作情况,发现该校无法提供完整的辍学学生名单,没有开展辍学学生“一生一案”工作,存在漏报、瞒报现象。经核查,发现该校2019年春季学期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人数为262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39人。吴其怀、苏雄星等人缺乏主动担当意识,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不严不实,行动上消极懈怠。2019年7月,吴其怀、苏雄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干部黄彦朝推卸扶贫结对帮扶工作责任问题。2019年4月,双桥镇对全镇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帮扶任务进行调整,新增安排黄彦朝作为1户2014年贫困退出户的跟踪观察联系人。因对双桥镇调整贫困户帮扶安排不满,2019年4月17日,黄彦朝利用其抽调至城区乡村办协助工作的便利,私自以城区乡村办的名义草拟了《关于黄彦朝申请不挂村联系贫困户说明的函》,在该函中提出其本人不再挂村联系贫困户的请求,在未经过城区乡村办领导审核同意,也未取得乡村办公章管理人员许可的情况下,黄彦朝私自在该函上加盖城区乡村办公章,并于当日通过公文系统以公函的形式将该函发到双桥镇人民政府。黄彦朝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单位公章并私自以单位名义发函,推卸扶贫结对帮扶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2019年7月,黄彦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原支队长吕兴无被双开

日前,桂林市纪委监委对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原支队长吕兴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吕兴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

吕兴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触犯国家法律,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吕兴无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其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收缴。

吕兴无简历

吕兴无,男,汉族,1964年12月生,广西阳朔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

1982.09—1984.07 广西人民警察学校学生

1984.07—1992.11 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公安局民警

1992.11—1994.12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叠彩大队科员

1994.12—1996.04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叠彩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

1996.04—1998.01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叠彩派出所所长(正科级)

1998.01—2000.08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叠彩大队大队长(正科级)

2000.08—2003.01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正科级)

2003.01—2004.06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副局长(正科级)

2004.06—2008.07 广西灵川县公安局政委(副处级)

2008.07—2009.07 广西灵川县公安局局长(副处级)

2009.07—2011.07 广西灵川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2011.07—2019.02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

2019.02—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副处级)

钦州市通报2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定蒙村党支部书记黄济参、副主任卜建力工作乱作为问题。2014年4月,定蒙村党支部书记黄济参在协助那思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为了让黄某某户获得更多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帮助其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并全额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5年,定蒙村委会副主任卜建力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优先把其本人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对其本人及其父亲超面积实施危房改造的情况不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黄济参明知此事也不上报,导致卜建力及其父亲在超面积实施危房改造情况下通过验收并全额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9年6月,黄济参、卜建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榃兰村委会原主任林正在开展农村低保和危改工作中索要或收受群众好处费等问题。2013年至2017年,林正在协助平吉镇政府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8名群众好处费共计1.5万元。2019年7月,林正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收缴违纪所得上缴国库。(钦州市纪委监委)

10月29日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贺州两民警

进行了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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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城北派出所原教导员雷鸣、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建东派出所原所长张建锋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雷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建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5年年底至2017年5月间,雷鸣接受城北派出所辖区某涉黄场所经营者李某桥的请托,明知该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存在违法行为,但从未安排民警进行查处,并为李某桥容留卖淫行为打招呼,纵容该容留卖淫场所违法经营。雷鸣先后收受李某桥给与的财物10.84万元。

2014年至2017年5月间,雷鸣作为城北派出所教导员和法制员,在城北派出所办理的“李某亮、舒某等人卖淫嫖娼案”等11起案件过程中,

对涉案的18名违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意对上述18人不送执行拘留,并违规罚款。

在城北派出所办理“刘某、黄某卿等四人在某休闲会所容留、介绍卖淫案”和“黄某伟、胡某在某酒店容留、介绍卖淫案”过程中,其明知案件中的刘某、黄某卿等六人的违法行为已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意办案人员对上述六人只进行行政处罚,不予刑事立案侦查。

2017年1月至5月间,张建锋接受经营涉黄场所的李某桥、经营娱乐场所的曲某勇和胡某福、经营涉赌场所人员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涉黄、涉赌等场所提供帮助,纵容涉黄、涉赌场所违法经营,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7.2万元。

2016年9月11日至2017年3月18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建东派出所民警查处“某休闲中心”和“某养生堂”等涉黄场所及涉嫌卖淫嫖娼案中,张建锋授意办案民警对涉案的应执行拘留的违法人员予以释放。

法院认为,雷鸣、张建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雷鸣、张建锋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人员“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广西纪检监察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