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数字
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年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医疗期计算
(1)非上海地区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说明:
①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②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
③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
④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
(2)上海市
①医疗期=n+2≤24(月)(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第几年)
②根据沪劳关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医疗期中“月”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即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按照目前最新的规定,每月的工作时间应改为20.83天。
③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医疗期直接按照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可,不存在累计病休周期。
病假工资计算
产假天数计算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险一金计算
全国各地婚假天数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浙江: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安徽: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全国各地女职工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天数
全国各地女职工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天数
河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一个月
海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10天
黑龙江:晚育假90天,护理假5-10天
山西:晚育假30天,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再加60天,共90天,护理假15天
贵州:晚育假最长90天,护理假7天
福建:晚育假45天-90天,护理假7-10天
辽宁:晚育假60天,护理假15天
湖南:晚育假30天+30天=60天,护理假15天
山东:晚育假60天,护理假7天
安徽:晚育假30天+30天=60天,护理假10-20天
广东:晚育假15天+35天=50天,护理假10天
陕西:晚育假15天+30天=45天,护理假10天
云南:晚育假30天+15天=45天,护理假7天
河北:晚育假45天,护理假10天
广西:晚育假14天+20天=34天,护理假10天
北京:晚育假30天
上海:晚育假30天,护理假3天
天津:晚育假30天,护理假7天
江苏:
吉林:晚育假30天,护理假7天
四川:晚育假30天,护理假15天
江西: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内蒙古: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湖北: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新疆:晚育假30天,护理假15天
重庆:晚育假20个工作日
甘肃:晚育假15天,护理假15天
浙江:晚育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西藏:晚育假加产假1年
工伤常用数据
一、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日内。
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内。
4、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