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國經濟週刊-金臺資本組 記者 陳惟杉
插圖:《中國經濟週刊》美編 孫竹
11月4日,距離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不到一個月,證監會答覆顧雛軍信息公開申請。
顧雛軍在個人微信公眾號披露的證監會的政府信息告知書顯示,他提出要求公開的“2005年中國證監會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的主席辦公會議立案調查理由、立案調查結論、會議舉行時間、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內容、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等7項信息“不存在”。
證監會答覆稱:我會對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行為立案不需要召開主席辦公會議。故我會2005年就查處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立案事宜,未召開主席辦公會議,你提出要求公開的上述7項信息不存在。
顧雛軍稱這一回復為“神回覆”。
中國經濟週刊-金臺資本組記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顧雛軍向證監會申請公開上述7項信息及《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時,證監會曾稱主席辦公會議相關信息屬於國家秘密,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顧雛軍不服,訴至法院。
2017年12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稱,證監會以7項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為由拒絕提供,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佐證,責令證監會於法定期限內對顧雛軍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重新答覆。
隨後,證監會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今年10月14日,北京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書稱,本案中,顧雛軍申請證監會公開涉案7項信息,證監會以上述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為由不予公開,但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證監會不予公開的理由在本案中無法成立,證監會應繼續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11月4日,證監會答覆稱顧雛軍申請公開的7項信息不存在。
編審 | 姚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