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梅州一老人横过马路被小车撞飞,当场丧命!事故责任这样判...

交通案例警示

行人横过公路时未确保安全

被撞飞丧命车轮下

道路情况:现场位于S333省道9KM+180M大埔县湖寮镇河腰小学路段,呈北南走向,北往三河镇方向,南往大埔县城方向。道路两侧为民居,双向四车道,有标志标线,路宽690CM,沥青路面,干燥,视线一般。

事故经过:

2019年8月17日13时06分许,当事人卢某红(女、汉族、36岁、大埔县茶阳镇人)驾驶粤MH##15号小型轿车从大埔县茶阳镇安乐村沿三河镇往大埔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33省道9KM+180M大埔县湖寮镇河腰小学路段时,与其行驶方向右侧横过公路的行人谢某珍(女、汉族、72岁、大埔县大麻镇人)发生碰撞,造成谢某珍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卢某红持“C1”驾驶证驾驶粤MH##15号小型轿车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谢某珍过公路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1、当事人卢某红持“C1”驾驶证驾驶粤MH##15号小型轿车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之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谢某珍过公路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过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行人应该如何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才安全?

答案是行人只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不良交通陋习,珍爱生命,安全文明出行,才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重温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