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张湾:庭审"搬到"病床前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十堰张湾:庭审"搬到"病床前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正义网十堰11月8日电(通讯员鲍欢)四张木椅,法官、公诉人围床而坐,受伤被告人坐在病床上接受审判。11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叶大乡福利院,一场特殊的庭审在这里开庭。“感谢检察官、法官体谅我,这么远跑到这里来开庭,我以后再也不会喝酒驾车。”被告人李某说道。

庭审进病房,为民零距离。

  据了解,2月23日晚上,李某与好友吃晚饭时喝了一瓶125ml的小枝江白酒。当日21时30分许,李某驾驶摩托车驶至张湾区西城路西城开发区桥头路段时,因车子压到路边石头而失控侧翻撞上马路牙子,造成李某双腿粉碎性骨折。交警赶到现场处理,检测发现李某的血样中含88.49mg/100ML浓度的乙醇成分。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0月22日,张湾区检察院受理此案。经审查了解,李某为郧阳区叶大乡人,在2008年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家人与其断绝往来,此次事故后他被送往叶大乡福利院监视照料。医生建议李某卧床休息,不可站立负重、不能行走,据此,检察官多次到福利院了解实情和依法讯问被告人,李某在此审查期间主动承认错误、承诺悔改。

  “李某涉嫌危险驾驶,依法应当起诉,但其受伤无法行走,为方便被告人参与诉讼,建议到被告人住处开庭。”10月24日审查结束,在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时,检察官提出这一想法,并得到了赞同。

  11月5日,承办检察官与法官一起到李某现居地开庭。庭审中,公诉人深入细致地分析了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根据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宣判现场。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对李某进行了现场答疑解惑和法律知识宣教。李某十分感谢检察官、法官,表示以后一定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