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警察一般的处理流程是什么,后续如何追究打人者责任?

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打架斗殴事件的,遇到打架伤人事件应该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但是报警后警察的处理流程一般是什么样的呢,以及后续如何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呢?


一、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程序

(一)及时出警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1)制止伤害行为;

(2)组织救治伤员;

(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4)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5)保护现场;

(6)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1、组织救治伤员;

2、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3、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4、追查嫌疑人;

5、保护现场;

6、收集、固定证据。

(二)调查取证,了解案情

第1, 应当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2,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第3, 有证人的,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 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以便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 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二、根据伤情鉴定结果,确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 如果鉴定结果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民间纠纷引起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调解必须征得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 受害人可以提起哪些民事赔偿项目?

无论打人者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受害人都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总结

生命权和健康权对于自然人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是重要的民事权利。遇到人身危险的应该及时报警,给提供警方相关的证据并且及时去申请伤情鉴定后得出报告,情况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及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随时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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