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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已是不幸,如果又因此失去了自己腹中的孩子,那可真是痛彻心扉啊!今年,九江柴桑的黄女士,就经历了这样的伤心事,一怒之下,她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11日
黄女士骑电瓶车经过瑞昌市长河大道一路口时,被肖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并进行住院治疗。
4月16日
黄女士出院,随后医嘱全休一个月。
5月15日
黄女士因身体不适,再次前往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一个多月,医生告知她,由于之前车祸后做过CT,对腹中胎儿可能会有影响,建议其做流产手术。
5月21日
黄女士进行流产。
肖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瑞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黄女士依法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瑞昌支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瑞昌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
被告肖某辩称
对原告陈述事实和诉请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范围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
对原告事故及住院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流产与本次事故无关,相关费用不应赔偿;原告诉请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黄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治疗期间进行了CT检查和药物治疗,且经医院检查可证实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怀孕。CT检查为放射性检查,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或其他严重后果。黄女士根据医生建议选择流产,该流产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此次流产对黄女士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其因流产导致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据此,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以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瑞昌支公司赔偿黄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6352.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