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说法:欠债的人去世,债主可以要求“父债子还”吗?

大家都有一个疑问,如果有一天债务人突然去世了,那么他的债务由谁来偿还呢,怎样偿还才公平合理呢?

简要案情:

2014年6月10日,老徐向老王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以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1年。当时,老徐出具了借据,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给老徐。 2016年12月4日,老徐突发疾病去世,老王向老徐的儿子小徐讨债未果,遂提起诉讼。

老王认为:小徐作为老徐的儿子,是徐某的继承人,所谓是“父债子还”,小徐应该偿还老徐生前的债务。

小徐认为:自己已经放弃继承,不应在对老徐生前的债务进行偿还。

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本案中小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小徐作为老徐的法定继承人,虽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但仍应作为老徐的遗产管理人,并应承担以其所管理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青青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小徐作为老徐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老徐生前所负的债务 。

其次,即使小徐放弃继承,但是小徐还是老徐的遗产管理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徐某生前的债务。

这也是一种“父债子还”的方式,只是和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父债子还”有所不同。

作者:王青青,就职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