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儿童玩“叠罗汉”,司机已被公诉!



12月2日,是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守规则除隐患 安全文明出行”。每一年的12月2日这一天都是一个意义特殊的“大日子”,一个属于宣传倡导全民交通安全的大日子。


近日,我院受理了4起涉及超载接送学生的危险驾驶案件。经审查后,已对2起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10月18时15时30分,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联合教育等部门通过布控,在土博镇土博街口的乡村公路路段,拦截下被告人覃某所驾的桂B车牌中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人数19人,实载50人(含驾驶员),超过核定人数达163%。经调查,覃某所驾车辆为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车辆,发生严重超员超载行为。


10月24日16时20分,被告人韦某驾驭桂B车牌小客车搭乘仁安小学的20名学生,从仁安小学门口行驶至穿山镇仁安小学公路路段时,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拦截。该车核定载人数8人,实载21人(含驾驶员),超过核定人数达162%。经调查,韦某长期从事学生运送,时有严重超员超载行为。


说起超员的理由,覃某声称将营运客车停放好,是学生自动走上他的客车。韦某则称是其他留守儿童的家长委托他接送学生,每个学期500元。超载学生中包括他的四名孙子孙女。这种如此不顾他人安全的行为,着实让人感到不安,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我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中型普通小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载、驾驶微型小客车从事校车业务运载学生严重超员超载,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我院正在对另外两起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此类案件的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学生的出行安全埋下重大隐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教育部门对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交通部门对运输行业的监管,均存在薄弱环节与漏洞。这些情况引起了我院的高度重视,我院将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后,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