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彪等10人涉恶案判了!

近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刘某彪、刘某基、蔡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刘某春、陈某、钟某东、李某文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人民币。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自90年代,从小一起长大的被告人刘某基、蔡某、廖某甲三人开始形成团伙,称兄道弟,经常纠集一起实施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被告人刘某彪在家排行老二,系刘某基的哥哥,蔡某、廖某甲遂跟着刘某基称呼刘某彪为二哥,廖某乙、廖某丙、则称呼蔡某为哥。之后刘某彪、刘某基长期从事民间放贷业务,对不及时归还的人员则纠集集团成员暴力催收,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某彪、刘某基、蔡某为首要分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为普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彪、刘某基、蔡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刘某春、陈某、钟某东、李某文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出卖房屋,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该案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