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法院对"气霸"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强迫交易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分别判处杨某平、滕某英、汪某春、王某、王某凯、钟某、萧某濂、凌某、袁某曦、王某波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没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300余万元,并处罚金215万元至5万元不等。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杨某平、滕某英为垄断龙南县液化气销售市场,抬高液化气价格,将各自所属液化气站联合经营。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汪某春等人经营的液化气站加入联合经营。因杨某平、滕某英联合经营后抬高了龙南县液化气价格,信丰县、广东连平县等地充装液化气价格比龙南县每罐低几十元,部分从事送气工作人员便外出充装液化气。2013年年底,杨某平、滕某英等人成立一支打击“走私”的“稽查队”,专门负责打击外出异地充装液化气的人员。2013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该组织多次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外出异地充装液化气的人员和车辆进行蹲守、跟踪、安装GPS定位工具、追逐、拦截、殴打,并通过威胁、利用相关单位的执法权、强迫送气工缴纳保证金、强迫送气工将手机号码过户到液化气站名下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强迫被害人石某、刘某等10余人前往该联营体的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以此达到抬高龙南液化气价格、垄断龙南液化气行业市场、牟取利润的目的。经鉴定,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平、滕某英、汪某春等人通过垄断经营液化气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余万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期间,杨某平、滕某英等人为防止相关部门查到真实会计凭证,故意将该联营体下属液化气站依法应当保存的原始凭证进行销毁,开票系统的硬盘进行更换、销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涉案金额达1亿元。2013年至2018年11月期间,以被告人杨某平、滕某英为首,汪某春为骨干成员,王某、王某凯、钟某、萧某濂、凌某、袁某曦为一般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龙南县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平、滕某英、汪某春、王某、王某凯、钟某、萧某濂、凌某、袁某曦强迫他人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某平、滕某英、汪某春、王某、袁某曦、王某波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