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召集人:董事會
相關知識點
臨時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小於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 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監事不可以)
股東大會
1.職權——做決定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鏈接】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於董事會的職權
(2)人事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事務管理權
①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②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③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④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⑤修改公司章程。
(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
①對上市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②審議上市公司1 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
的事項;
③ 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④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⑤ 審議批准特殊的對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