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一男子盗挖红豆杉被森林公安执行逮捕

2月18日,商州区森林公安局二龙山派出所对涉嫌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的犯罪嫌疑人屈某某执行逮捕。

1月初,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在某互联网平台发现商州区有人在网络上“炫耀”红豆杉制品,随即指令市局刑侦大队和商州区森林公安局二龙山派出所初步核查,很快获取商州区腰市镇屈某某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的案件线索,并于1月11日决定立案侦查,交由商州区森林公安局二龙山派出所侦办。

经查,犯罪嫌疑人屈某某(男,44岁,商州区腰市镇人)未持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采集证,擅自于2016年春季在腰市镇双庙村山林内非法采挖红豆杉11株,栽植在其家门前耕地内,此后造成全部死亡。经聘请专家鉴定,涉案11株红豆杉树木均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犯罪嫌疑人屈某某非法采挖11株野生红豆杉并造成全部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1月14日市森林公安局对屈某某刑事拘留。

在疫情防控期间,森林公安民警多次去案发地进行取证,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经报请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月18日对屈某某执行逮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