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八)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第一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一)罪名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4、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三)定罪标准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劣产品。

所谓产品,在这里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等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所谓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主要包括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

所谓不合格产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二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又未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三是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5、注意事项

(1)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数额犯,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才构成本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

如果生产的伪劣产品如果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本罪(未遂)定罪处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选择性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即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又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数罪并罚则要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分析:

A、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则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对这两种行为不能数罪并罚而只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

B、如果行为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则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并罚。

(3)关于本罪共犯的认定问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4)实施本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5)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对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四)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