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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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烨组织、领导以经营“挣钱网”网络投资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前科,在传销组织中非主要人员,无层级获利。被告人刘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