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都有年限限制。

不论是诉讼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还是执行过程中裁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如机动车等)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冻结其他财产权(如专利、商标权利等)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如果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行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