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回顾丨您得知道:违反受处罚,举报有奖励!

《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8号通告》

您发现以下情形应该举报,还有奖励:

在疫情重点地区住过进入或者返回我市,没有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其本人及亲属隐瞒相关信息的;

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的;

近期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未主动登记并到指定医院进行就诊的;

私自接纳、容留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刻意隐瞒不报的行为的;

违规开展营业、节庆、促销,以及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等集聚活动的;

进行活禽宰杀交易,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出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的;

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的。

伊春市:12345;铁力市:2285578;嘉荫县:6132533;汤旺县:3532644;丰林县:3569958;南岔县:3476119;大箐山县:3436105;伊美区:3607728;友好区:3298188;乌翠区:13644676679;金林区:3738444

属于市级管理权限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

重要信息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举报信息有效阻止重大风险或者有效消除重大隐患发生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0号通告》

违反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决定、通告的,将受到严厉打击!


已经确诊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刻意隐瞒信息,或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防控人员工作的,追究刑事责任!

强行冲卡的;阻碍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警车通行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辱骂、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不如实登记信息的;聚集、聚会、聚餐、聚众娱乐、赌博的,一律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的,将定罪处罚!

哄抬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物品价格的,将定罪处罚!

非法行医,贻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诊治,妨害疫情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定罪处罚!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对发现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主动向 “110”举报。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