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规范“线上线下”销售价格 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2月22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线上线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告》,规范“线上线下”销售价格行为。


线上销售要合规


根据咸宁市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有关要求,自2020年2月18日零时起,严禁城区居民自行外出购物,广大居民可通过电商平台网购、代购员代购等“线上线下”方式购买基本生活物资。2月22日,为规范“线上线下”销售价格行为,尤其是团购套餐价格行为,确保基本生活物资价格稳定,打击价外加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线上线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一、本通告“线上”销售主要指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程序等平台,公示价格信息供消费者选择,并通过平台完成订单提交、交易支付等流程的销售方式。本通告“线下”销售主要指在实体店面通过电话预订、代购员代购等方式,直接完成交易流程的销售方式。

二、“线上线下”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电商平台和经营场所,标明商品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销售价等,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一并标明。有“线下”门店的,“线上线下”同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一致。严禁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合理制定销售价格。“线上线下”经营者应根据进货成本、商品质量、合理利润等因素,与就近区域市场同种商品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不得相互串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四、规范套餐销售价格行为。“线上线下”团购套餐的商品应以基本生活物资为主,团购套餐品类搭配应该符合实用、经济、急需的原则,非市民必需消费品不得列入团购套餐进行捆绑销售。团购套餐除标示总价外,应当分别标明套餐内各商品名称、销售价、数量(重量)等,套餐总价不得高于各商品销售价格之和。不得以只提供团购套餐,而不让自主选择,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

五、提高配送服务质量。“线上线下”经营者要加强配送质量管理,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要根据经营配送实际,控制订单数量,以免订单积压。要履行价格承诺,及时将订单配送到位,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

六、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湖北省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通告自动停止实施。(中国食品安全报网记者胡毅、熊源、通讯员周毅宏、邹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