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出现劳动争议,员工只能违心去做选择?公司:你选一个给我看看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中,应该是基于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员工都是处于较为劣势的处境,因此在很多事情的协商过程中基本没有话语权和选择权,更多是被动、违心的去接受。如果员工提出要自己去选择,公司会暗示:你选一个给我看看!

其实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发现争议时,是处于两难的境地,公司给出的选择就是绑架式的选择,导致员工只能无奈的选择公司暗示的那一条。我们看看在工作中会遇到哪些两难的无奈处境吧!

一、强迫加班还是自愿加班?

很多员工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在以996为傲的时候,公司可以光明正大的告诉你“我们公司从来不强迫加班”。因此,员工就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班了吗?想的太简单了,公司可以有一万种其他的办法让你“自愿”加班!

1、年终奖金还想不想要?一年下来“自愿加班”的小时数对年终奖的高低有直接的影响!

2、还想不想升职加薪?不“自愿加班”?那升职加薪的大门从此对你关上!

3、不“自愿加班”可能你试用期都过不了!想续签合同,更别想!

4、很少加班?那看来工作量不够,得多加点工作量,这样就可以“自愿加班”了。

当然,说这些的目的,并不是说鼓励大家不加班,该加班的时候还是得加班,毕竟我们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而不仅仅是做完。但在是否加班的选择上,从证据角度看,都是自愿加班,而对员工来说,疑似变相强迫加班。但员工有的选吗?要么辞职,要么就接受加班!

而这种情况,员工想以后去申请劳动仲裁都没有办法,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显示是员工主动自愿加班的,根本没办法证明是公司要求或强迫员工加班。

二、非员工原因停工,要求员工主动请事假,还有类似自愿带头降薪50%。

这个大家估计都已经见识过,比如这次疫情期间,很多公司要求员工主动写事假请假单,自愿降薪,为的就是不发或少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这样要求了,员工到底做还是不做呢?

毫无疑问,对于这种绑架式的选择,员工只有两种结果,一是同意,然后自己的利益受损,另一种是拒绝,那么离走人就不远了,就算不被辞退,在这家公司也没发展空间了!如果员工还想继续在这家公司做,那肯定只能选择接受。

这种情况,在劳动仲裁时的评判标准就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签字和承诺负责。而员工要想证明是公司强迫的,想都别想!

三、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社保、考勤等不利条款。

我们在入职的时候,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和一些额外的协议,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合同上的条款都是合规的,而且额外的协议很多都是不合规且对员工不利的内容。比如劳动合同只约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写实际工资;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却不给合同;迟到早退等扣工资;一些被自愿的费用扣除条款,等等诸如此类的不平等条款。

而员工此时只能接受,要么就不在这家公司做了,但基本上多数公司都会有这样的条款,很多员工为了工作,所以暂时接受,但在后期发生劳动争议时,很多员工还是会拿这些问题作为证据。

四、工资条

在入职时工资问题是避不开的,很多公司只和员工谈一个总数,而基本不会谈到具体结构,如果谈到也只是浮动工资部分,比如绩效工资、提成等。而实际的工资结构只有在发工资条时才知道,甚至不发工资条。

最常见的,发工资时,工资条上会把工资总额分为: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补贴等等。特别是加班费这一块,基本可以直接抵扣掉平时公司要求加班的时间,比如有些公司周工作6天制,这样直接把加班费包含进当初谈好的工资总额里。

而这些短时间内对员工的影响不大,所以很多员工不会去纠结这个,只要每月发到手里的工资没错就行。不过在后期如果出现什么变动的时候,比如公司一周不工作6天时,这个时候你工资结构里的加班费部分,公司就有决定权。这个时候再去投诉就比较被动,毕竟每个月工资条都给你签字认可了。

五、绩效考核和罚款

绩效考核或者员工违规的处罚,基本都是公司说的算,员工没有反驳的余地,想在公司做,就认可签字,否则后续在公司的日子也不好过。所以,在绩效考核和罚款这一块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一定是员工不打算继续做了。

总的来说,即便《劳动合同法》执行力度越来越大的今天,在公司中,员工仍然处于劣势的处境,大概率只能被动接受。因此造成很多员工在这一块实际做的选择与心里想的完全不一致,这也为员工与公司在后期产生劳动纠纷的隐患。或许存在即合理,还需要一段时间去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