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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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浙江省住建廳日前就《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徵求意見。詳情如下:

關於徵求《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設局),溫州、紹興市行政執法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廳《關於印發〈2019年度浙江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建設函〔2020〕3號),由浙江工業大學等單位編制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已完成徵求意見稿,現印發徵求各相關單位書面意見,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20年2月1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主編單位。

聯繫方式:韋甦,電話:13606641975,傳真:0571-88871576;郵箱:weisu75@zjut.edu.cn;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8號,郵編:310014。

附件: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條文(徵求意見稿).docx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條文說明(徵求意見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徵求意見稿)

前 言

為深入貫徹《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紮實推進農村環境整治,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規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保障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質量,確保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XXX、XXX、XXX

本標準起草人員:XXX、XXX、XXX

1 總則

1.0.1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要求,規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治理技術水平和處理設施質量,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1.0.3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應遵循“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多措並舉、重點突出、循序漸進”的原則。

1.0.4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除應按本標準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農村生活汙水

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汙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髮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汙水。

2.0.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汙水進行處理的集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施,就地處置生活汙水的家庭簡易處理設施除外。按管理權限分為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

2.0.3 簡易設施

指未經設計、無出水指標要求的就地家庭處理設施。

2.0.4 集中處理設施

指服務於多戶的,並採用集中處理終端或納入城鎮汙水管網的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的總稱。

2.0.5 戶用處理設施

指服務於單戶的,並採用戶用處理設備的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的總稱。不包括生產經營汙水處理設備。

2.0.6 戶內處理設施

指接戶井之前的處理設施,包括戶內管道、化糞池、隔油池、廚房清掃井等。

2.0.7 公共處理設施

指接戶井及以外的處理設施,包括接戶井、汙水管道、檢查井、處理終端等。

2.0.8 接戶井

彙集單戶生活汙水,作為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的分界。

2.0.9 處理終端

對農村生活汙水進行末端處理的構築物及設備,包括集中處理終端和戶用處理設備。

2.0.10 廢棄物

化糞池清掏物、隔油池清掏物、隔油沉砂池沉積物、毛髮、接戶井清掏物、管道沉積物、檢查井沉積物、剩餘汙泥、柵渣和收割溼地植物等的總稱。

3 基本規定

3.0.1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建設和改造應遵循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原則。

3.0.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以縣域為單元,實行統一規劃和建設、分步實施。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集中與分散、利用與排放的關係。

3.0.3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具備廢棄物處理、應急處理及縣域監管平臺等配套設施。

3.0.4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主要有集中處理、戶用處理和納入城鎮汙水管網三種方式,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確定。

3.0.5 應優先解決生態環境敏感區、農戶反映意見強烈和處理規模30 t/d及以上的設施問題。

3.0.6 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業經驗。鼓勵建設和改造項目採用設計、施工、運維總承包。

3.0.7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應與其他建設項目充分銜接,減少重複投資和建設。

4 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設計,應充分考慮村民生產生活習慣、人口流動、自然環境、經濟發展、施工條件和運維水平等因素。

4.1.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包括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戶內處理設施與公共管道應通過接戶井連接。

4.1.3 排水體制應採用雨汙分流制,禁止雨水流入農村汙水處理設施。

4.1.4 農戶廚房出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廚房清掃井;糞便汙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化糞池;農家樂、民宿、餐飲等含油汙水接入接戶井前應設置隔油池。

4.1.5 有建設條件地區的公共管道可採用共同溝。

4.1.6 縣域範圍內的檢查井井蓋應形式統一、規格標準且有相應標識。

4.1.7 集中處理終端和戶用處理設備前端應設置格柵井和調節池。

4.1.8 禁止經營活動產生的汙水接入戶用處理設備。

4.1.9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應考慮二次汙染的控制,採取除臭和降噪措施。

4.1.10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冬季低溫的影響,必要時應採取保溫措施。

4.2 設計水量和水質

4.2.1 設計水量

1 應對不同來源、不同水質的汙水分別確定其汙水量,並考慮村莊人口及經濟發展需求,合理確定水量變化係數。

2 設計水量應根據調查、實測確定。

3 設計水量的調查、實測數據不準確或無法獲得調查、實測數據時,可採用用水定額計算,一般取用水量的80%~90%,具體用水定額參見附錄A。

4.2.2 設計水質

1 設計水質應根據實地調查、取樣檢測和綜合分析確定;應充分考慮非農村生活汙水對水質的影響。

2 對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汙水,無實際檢測值的,可參考以下指標值:化學需氧量(CODCr)為200~400mg/L,氨氮為30~60mg/L,總磷為2.5~7mg/L。

4.3 出水

4.3.1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標準應符合《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的相關規定。

4.3.2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要求應符合縣域農村生活汙水治理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

4.3.3 縣級人民政府應明確和公開轄區範圍內執行標準要求及對應區域,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3.4 出水應首先考慮資源化利用,用於灌溉、雜用水、景觀環境用水等,出水水質應符合相應回用水標準。

4.4 戶內處理設施

4.4.1 戶內管道

1 戶內管道分室內管道和接戶井前的室外管道。

2 室內管道宜採用生活汙水和生活廢水分流的排水系統。接戶井前的室外管道佈置應遵循接管短、彎頭少、排水通暢、外觀整潔的原則。

3 戶內管道設計可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執行,宜採用建築排水用塑料排水管或球墨鑄鐵排水管。

4 室內排水器具均應設置室內存水彎,水封高度不小於50mm。

5 農戶廚房洗滌池排水管管徑不小於DN50,農家樂、民宿、餐飲廚房洗滌池排水管管徑不小於DN75,衛生間糞便排水管管徑不小於DN100。化糞池、隔油池排水管管徑不小於DN100,坡度不宜小於1%。

6 接戶井前的室外管道在交匯、轉彎、跌落、管徑改變及直線管段大於20m時,應設置檢查井或用檢查口井代替。

7 室外裸露的塑料管應採取防凍、防曬和防護措施,並符合周邊環境及景觀的要求。

4.4.2 化糞池

1 生活雜排水不得排入化糞池。

2 化糞池應採用三格式化糞池,充分考慮出租戶、民宿等流動人口,設計停留時間不宜小於12h,清掏週期宜3個月~12個月,其它設計參數應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農村戶廁衛生規範》(GB 19379)執行。

3 化糞池宜採用預製化成品。非預製的優先選用鋼筋混凝土化糞池,池壁和池底應進行防滲處理,不得使用漏底化糞池。

4 化糞池應設置檢修口、透氣管,並採取防臭、防爆和防墜落措施。

5 車行道下宜採用鋼筋混凝土化糞池,頂部應進行加固處理,採用重型雙層井蓋及蓋座;非車行道下時,採用輕型雙層井蓋及井座。

4.4.3 隔油池

1 隔油池可採用預製化成品隔油池或磚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條件時優先採用隔油提升一體化設備。

2 隔油池的設計應綜合考慮汙水排放特徵、含油廢水量、水力停留時間、池內水流流速、池內有效容積等因素,各項技術參數指標應按相應標準執行。

3 禁止封閉隔油池蓋板,隔油池應設有通氣口。

4 隔油池的設置應遵循就近、方便清運和管理的原則。

4.4.4 廚房清掃井

1 廚房汙水應通過清掃井後進入接戶井,清掃井應有攔渣、隔油、沉砂的功能。

2 廚房清掃井宜選用塑料成品井,圓形清掃井直徑一般不小於300mm,方形清掃井尺寸一般不小於300mm×300mm。

3 廚房清掃井的位置應遵循就近、方便清掏和維護的原則。

4 廚房清掃井應便於清掏,選用雙層井蓋,並有“廚房清掃井”字樣。

4.5 接戶井

4.5.1 接戶井宜選用預製化成品。

4.5.2 接戶井宜設置細格柵,格柵應採用耐腐蝕材料且柵距不大於5mm。

4.5.3 接戶井的設置可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檢查井的相關要求執行,規格按實際功能要求選擇。

4.5.4 接戶井應便於清掏,選用雙層井蓋,並有“接戶井”字樣。

4.6 公共管道系統

4.6.1 公共管道

1 公共管道應根據地形標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則佈置。

2 公共管道應採用安全可靠、水力條件好、耐腐蝕且基礎簡單、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位於車行道下塑料管材的環剛度不應小於8.0 kN/m2,位於非車行道、綠化帶、庭院內塑料管材的環剛度不應小於4.0 kN/m2。

3 公共管道位於車行道下管頂覆土深度不應小於0.7 m,位於非車行道下管頂覆土深度不應小於0.4 m。

4 公共管道管徑不應小於DN200。

5 對不能重力自流排出的,應設提升設備。

6 在過河、架空路段可設置倒虹管或架空管,倒虹管宜採用球墨鑄鐵管、鋼管或PE管;架空管宜採用球墨鑄鐵管或鋼管,並採取防護措施。

7 管道基礎應根據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質條件等確定,對地基鬆軟、不均勻沉降或易沖刷地段,管道基礎應採取相應加固措施。

8 公共管道的其他設計要求可按《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執行。

4.6.2 檢查井

1 管道交匯、轉彎、跌落、管徑改變及直線管段相隔一定距離處應設置檢查井,間距一般為20~40m,最大間距不超過40m。

2 檢查井設計應按《建築小區排水用塑料檢查井》(CJ/T 233)、《建築小區塑料排水檢查井》(GJBT-1043)、《市政排水用塑料檢查井》(CJ/T 326)、《汙水用球墨鑄鐵管、管件和附件》(GBT 26081)和《混凝土檢查井國標圖集》(12S522)等標準要求執行。

3 對非車行道上且直徑小於700mm的檢查井,宜選用塑料成品井;其他檢查井,宜選用磚砌檢查井、預製混凝土檢查井或球墨鑄鐵檢查井。

4 檢查井宜選用雙層密閉井蓋,車行道上檢查井井蓋應採用承重型井蓋。

5 檢查井一般應為流槽井,倒虹管或泵站前應設置沉砂井,對出戶端無法設置化糞池的,則必須為流槽井。

6 檢查井井深大於1.2m,應安裝防墜裝置。

4.6.3 提升設施

1 汙水無法重力自流時,應設置戶用提升裝置或提升泵站(井)。提升泵站(井)宜選用一體化預製泵站。

2 泵站的設計應按《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一體化預製泵站工程技術標準》(CJJ/T 285)和《泵站設計規範》(GB 50265)等相關標準執行。

3 設計提升水質應滿足:pH為6~10,溫度≤40℃;對不滿不足條件的情況應增加提升泵站(井)的防護措施。

4 提升泵站(井)有效容積不宜小於最大單臺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水泵在1h內啟動次數不宜超過6次。

5 提升泵站(井)應設置就地液位顯示裝置,提升泵應具備自動和手動啟停功能,並應配置備用汙水泵。

6 提升泵站(井)處理能力100 t/d及以上的應具備數據採集和傳輸功能,實現遠程監測和控制。

7 提升泵站(井)應設置方便安裝檢修的檢查口和方便清理的清掃口,並按規定安裝安全格柵或防墜網。

8 埋地安裝的預製泵站頂部檢修口或泵站管理間的室內地坪應比室外地坪高0.2~0.3m,且高於設計洪水位0.5m以上。

9 泵站的選址應滿足規劃、消防、防洪和環保部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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