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战“疫”问答】依法防控 战“疫”问答 治安管理篇(1)

1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期间外出,会遇到非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设卡盘查,采取封闭道路等管制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过值得注意,合法性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首先是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期间,本区域进入I级响应。其次是设卡盘查人员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即履职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控疫情传染。

2

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期间,部分小区物业保安对进出人员查验身份证及其他通行证件后方可出入,该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限制人身自由?

在正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本行政区域内启动I级响应,小区物业按照本区域疫情指挥部的要求,有权在特定区域采取管控措施,业主应当配合。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虽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举轻明重原则,其他人员更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3

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期间,部分小区物业保安对进出人员查验身份证及其他通行证件后方可出入,该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限制人身自由?

合法。我们知道,隔离是最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釆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