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仁寿二中原校长受贿财物计39.3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川新闻网眉山6月26日讯 6月26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仁寿县第二中学原校长黄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该案是仁寿县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首例留置并提起公诉的案件。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公诉人用事实证据严肃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证及陈述环节,被告人黄某对自身违纪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仁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3万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仁寿法院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及《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次仁寿法院采用“阳光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纪委监委、县教体系统等单位工作人员“零距离”观摩学习了全县首例留置案的公开庭审,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法纪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是非观念,筑牢防腐拒变思想道德防线。(仁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