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硬碰硬?当女“老赖”遇上女“汉子”……

“钱都给我老公看病了,现在他也去世了,我没有钱还……”8月28日,丹江口市法院执行局冯丽莉执行团队要求被执行人彭某返还现金8万元时,彭某百般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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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2年3月,李某驾驶小轿车与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受伤后,在丹江口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26天,李某支付医疗费163877.20元。后经医师诊断出院后休息3个月。期间潘某先后于2012年7月至11月分别在十堰市、襄阳市等医院检查治疗并于2012年9月向丹江口市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月,李某申请对丹江口市某医院在潘某受伤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该医院对潘某受伤住院期间诊疗行为过错参与度约为50%。此后,李某申请追加该医院为被告,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潘某各项损失418550.96元;潘某返还李某医疗费105611.13元。该医院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潘某死亡,案情发生了变化。2014年12月,二审法院将此案发还丹江口市法院重审,李某变更请求为:要求潘某的妻子彭某及儿子潘某某至少向其返还8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彭某及潘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李某返还现金8万元,但二人一直未履行。

冯丽莉执行团队找到彭某后,向其释法明理,告知了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后果,但彭某无动于衷,认为法院拿她没办法。见惯了各类“老赖”耍赖的样子,做事一向雷厉风行、敢于担当的冯丽莉毫不惧怕,当场决定将彭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送往拘留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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