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禁渔期电鱼,非法捕捞造成水产资源破坏,刘某、陈某被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禁渔期内,刘某、陈某驾驶清远货运船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江河清远市水利枢纽大坝下游300米处,使用12伏的蓄电池升压至220伏进行违法电鱼,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清城大队当场查获,现场缴获渔获物16.93斤。随后,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5日,清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电鱼、炸鱼等)捕捞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是一种极具环境破坏性的捕鱼方式,不仅严重危害各类水生物,而且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属于国家禁用的捕捞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属于违法用电行为。
采写|清远日报讯 记者 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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