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 強制執行離婚判決書時沒有列明的事項可以申請嗎?

我代理當事人柯女士(化名,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並經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男方婚前購買的一套位於通州區的房產由於在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貸款,故法院判決男方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補償柯女士56萬元,然而離婚判決書中並未要求柯女士向男方騰退該房。由於柯女士在北京沒有其它房產,所以目前仍暫時居住在該房產內。轉眼判決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已滿,但男方卻以柯女士不騰房為由拒不支付補償款。於是在本離婚律師的協助下,柯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判決書。經過半個月的等待,法院執行庭那邊終於給柯女士打來了電話,然而執行法官的意見竟然與男方一樣:只有柯女士先騰房,男方才能把補償款交給我的當事人,而且假如柯女士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內,執行庭將考慮強制柯女士騰房。眼見執行法官都這麼說,柯女士沒了主意。

時值本律師正在東北出差,不能找法官面談,於是本律師便撥通了執行法官的電話。意外的是:當執行法官得知我是專業離婚律師後,說出了其真實想法。原來,迫於法院執行庭的壓力,男方已於三天前將執行款56萬元匯到了法院的賬號下,執行法官之所以提出讓柯女士先騰房,一個原因是男方的要求,另外一個原因是離婚判決書中的確沒有寫讓柯女士騰房這一條,不能對柯女士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雙方當事人繼續這麼“鬧”下去,法官擔心日後雙方再為騰房的問題打官司。聽了執行法官的真實想法後,本律師倒也理解。其實柯女士已經在其他地方租了房子,這個月中旬就要搬過去,所以法官的擔心多餘了。得知這個信息後,法官終於同意讓柯女士週一去法院領取執行款,問題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從這件事可以看出,離婚判決書中沒有列明的事項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本案中柯女士沒有及時騰房的確做得不太對,但男方也不能以此作為理由對抗判決書的履行。男方正確的選擇是:及時履行本案判決書所確定的補償義務後,另行向法院起訴,並依據未來判決書中所確定的騰退房屋規定對柯女士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