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之操作!當庭提交“判決書”,竟將自己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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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到法庭起訴離婚

現如今已是常見之事

夫妻在法庭上對峙也是偶有發生

荔城法院法官在審理一起離婚案時

夫妻庭上激烈對峙

丈夫陳某某一怒之下提供了一份“判決書”

不料將自己送進監獄

迷之操作!當庭提交“判決書”,竟將自己送進監獄


婚內過戶不成 偽造離婚判決書

2017年11月,被告人陳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到荔城法院起訴離婚,因郭某某不同意,荔城法院判決兩人不予離婚。

2018年1月間,被告人陳某某、同案人郭某某(另案處理)因夫妻間的債務糾紛,兩人便協商將陳某某名下房產過戶給郭某某,以房抵債,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無法過戶。

為了成功過戶房屋,陳某某、郭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對偽造的民事判決書內容進行修正、改動後,由郭某某編輯並打印,由同案人郭某某的父親郭某發找私刻公章的人加蓋偽造的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印章,製作了一份文書號為(2018)閩0304民初0002號《民事判決書》。

而後,兩人持該偽造判決書到某土地所辦理過戶手續,因擔心出事主動放棄使用,該判決書由陳某某保管。


當庭提交假公文 牽出假身份證

2019年4月22日,荔城法院開庭審理郭某某、陳某某離婚糾紛時,郭某某在法庭上主張將房產判歸郭某某一人所有,並要求陳某某歸還借郭某某信用卡消費的18萬,陳某某一怒之下當庭提交該偽造的判決書。

經辦法官立即休庭,經過核實情況並逐級上報後,荔城法院將二位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

之後,郭某某、陳某某被傳喚至拱辰派出所,在派出所內,民警們發現陳某某的錢包裡竟還有張假身份證。

經查明,陳某某在荔城區某街道以人民幣8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張假二代居民身份證。


修改假文書是否也是偽造文書

迷之操作!當庭提交“判決書”,竟將自己送進監獄

刑事案件開庭時,被告人陳某某辯稱:“因為郭某某在判決書中寫錯我的名字,我與她之間的債務糾紛存在不屬實的情況,我在判決書內進行修正,但是編輯蓋章是郭某某弄的,我不認為這是共同參與偽造判決書。”然而被告人陳某某參與修改偽造離婚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夥同同案人郭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又買賣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犯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醒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某辯稱因為同案人郭某某在判決書中寫錯自己的名字、兩人間債務糾紛存在不屬實的情況,被告人陳某某表示僅對不實內容進行修正,之後假判決書是由自己保管,最多算知情不報,不是共同參與。但不知法不免責,

被告人陳某某對假文書進行修改的行為,已經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這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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