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贵州安顺、遵义等地审结三起“扫黄打非”案件

2018年以来,全省各级公、检、法等“扫黄打非”成员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行年度重点任务分工职责,以年度“扫黄打非”五大专项行动为平台,依法查办审结网上网下“扫黄打非”大案要案。近日,省内安顺、遵义等地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三起“扫黄打非”案件。

案件一:安顺平坝区“5·09”王某等利用网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2018年6月14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对2016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安顺“5·09”王某等利用网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予以成功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案件二:安顺市紫云县“1·06”班某某等贩卖淫秽光盘牟利案。2018年6月18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年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紫云县“1·06”班某某等贩卖淫秽光盘牟利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宣判。被告人班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贩卖淫秽光盘2468张,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班某某贩卖淫秽光盘188张,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审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班某某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并依据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所处刑罚并无不当。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相关款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案件三:遵义市桐梓县“3·13”付某等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8年6月12日,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对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遵义桐梓县“3·13”付某等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予以成功宣判。被告人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费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费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淫秽色情网站骗取他人财物38220元,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付某、费某、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音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三被告人在实施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关,地位相同,不宜区分主从关系。但被告人张某在搭建真实淫秽网站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付某、费某作用小,故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桐梓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