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菏泽男子捕猎30只麻雀被刑拘 二十只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12月10日,东明集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一名涉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嫌疑人姜某(男,51岁,菏泽市牡丹区人)。

10日12时许,东明集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井店村附近时,发现一男子鬼鬼祟祟,行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在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30只已经死亡的麻雀,随后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讯问,姜某对其使用三唑仑、白酒、玉米糁捕杀麻雀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打麻雀的入刑标准。麻雀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打麻雀本质上是非法狩猎,因为麻雀一般不会被列入准予狩猎的野生动物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认定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要是: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打麻雀就入刑了,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

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呼吁大家不要触碰法律红线,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善待每一个生命,共同描绘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美丽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