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这两个罪犯想减刑,被湖南高院“卡”住了!

新湖南客户端5月23日讯(记者 吴媚 通讯员 欧嘉剑)两名罪犯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给他们呈报减刑报告,但最终被湖南高院依法“卡”住了。近日,湖南高院依法裁定对无期徒刑罪犯周某、秦某不予减刑。

罪犯周某因使用泼浓硫酸的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致重伤(一级伤残),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湖南高院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10年。湖南高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在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截止减刑案件审理时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仍有近60万元没有履行。

湖南高院认为,罪犯周某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恶劣。虽然其已在监狱服刑3年,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且劳动表现积极,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罪犯周某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遂依法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

罪犯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高院于2009年依法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湖南高院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10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某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多次违规、打架、行凶、威胁干警。湖南高院认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湖南法院认真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狠抓审判质量,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假释。据了解,今年1-4月,全省法院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中,裁定不予减刑80件,占比1.89%;裁定不予假释6件,占比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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