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并发布之后,迅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在行动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办理的
三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案件,
希望引以为戒。
收购、食用“老鹰”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从他人手中收购三只“老鹰”及部分甲鱼,以微信方式支付了7842元,后将“老鹰”吃掉。
经鉴定,袁某明收购的“老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宣判,袁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捕抓67只“田鸡”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4月22日至24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在禁猎期,携带捞鱼网兜、充电照明灯、网袋在其住处附近捕捉野生动物俗称为“犁头鱇”的蛙类
经鉴定,其中有一只俗称为“田鸡”的蛙类是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66只俗称为“犁头鱇”的蛙类是沼蛙,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宣判,钟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收购、出售国家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收购来10只野生动物在龙南一菜市场进行销售时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10只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只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宣判,王某某构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靖安检察开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宣传活动
近日,
为落实《决定》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森林公安局
开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宣传活动。
检察干警实地走访了辖区大型菜市场,重点查看猪肉和水产品等摊位交易情况,向经营者和在场群众宣传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精神,引导依法依规交易。
在竹鼠人工养殖基地,检察干警向养殖人员详细询问养殖情况和防疫措施,查看了驯养繁殖许可证书,并讲解最新野生动物交易政策精神。还在民宿、饭店和居民小区发放宣传单100余份,呼吁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增强各界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多未经过卫生防疫和检疫,
食用可能感染传染病及寄生虫!
江西检察呼吁大家
拒绝野味,从我做起!
END
监制:周文英
校审:徐红平
文图:赣州龙南检察、靖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