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被同事打进医院,单位送来1万元,事后竟成“借款”?


单位送来了1万元

事后单位竟说这是“借款”

让李先生偿还

怎么回事?

早在2011年3月份,李某被单位同事殴打入院治疗。对此,李某所在单位拿出1万元钱给到李某。事后,单位称这1万元是借款应该归还,但李某辩称这笔钱是慰问金。双方为此还闹到了法院。

2011年3月份,李某在单位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交管局”)被同事殴打入院,交管局派时任办公室副主任周某东将从单位账户中取得的1万元现金交予李某,李某承认收到周某东代表单位送来的1万元,但认为是慰问金。

交管局认为该1万元是单位出借给李某的借款,交管局以借款单、记账凭证、报账支出凭单为证,但该证据上均无李某本人的签字及事后的追认。

2019年1月2日,交管局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交管局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交管局的诉讼请求。2019年4月8日,交管局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即一方收益,他方受损,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据交管局陈述,交管局是基于借款将1万元现金交予李某,这说明该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给付行为是有原因的,不属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合法根据”的情形。交管局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交管局系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使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故交管局在借贷关系纠纷中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法院驳回交管局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交管局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海口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海口中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给付时间、地点、方式,即在李某受伤后住院的病房由单位办公室副主任给付现金1万元,李某作为交管局的职工,受伤住院后单位派人看望并给付其慰问金符合常理。所以,海口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王天宇

值班主任: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