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 叛逆少年食“禁果” 触犯刑法酿“苦果”

起未成年人强奸案,17岁的被告人因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个偶然的机会,17岁的李某与13岁的王某通过某手机交友软件结识。由于王某处于青春期,加之父母平时工作忙,与之交流甚少,李某的出现填补了王某内心的空虚,频繁的交流,使得二人日久生情。一天晚上,王某与家人发生激烈的争吵,负气离家出走,无处可去的她随李某回到其租住的房屋,在叛逆心理的驱使下二人偷食“禁果”。事情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李某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官释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触犯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法律如此规定正是出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偷食“禁果”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其今后的人生轨迹。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不满18周岁,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官提醒〉〉〉

少男少女往来频繁,在情窦初开时更易认定对方就是命中的那个“他”,往往在意洽情浓之时,越过雷池,偷食“禁果”,而不成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却难以承受其后果。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幼女方面,家庭应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线”,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沟通,了解孩子的内心,加强疏导。切勿采用施压、暴力手段,这样仅能治标但不治本,反而可能会造成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同时,社会和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在青少年心中种下一颗法治的种子,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帮助孩子们度过美好的“花季雨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