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取得和消灭,你家有宅基地吗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个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一般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我国实行城乡二元体制以来,居民也被人为地分割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城镇居民的住宅用地则被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畴,且主要依靠城市公房分配制度来维持。因为特殊原因,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或获得宅基地仍受到严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农村村民。只有农村村民才能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目前的户籍制度还不认可城乡居民户籍的自由迁移,城镇居民很难取得农村的户籍。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有明确的限制,即只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言。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需要,一般都是无偿提供宅基地,福利性不言而喻。

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提供的福利性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申请取得: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宅基地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受让取得: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流转,不得抵押、出租或转让,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转让。但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会受到相应地一些限制。

继承取得: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当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建造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着该房屋的被继承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收回;二是因无人继承而收回;三是因长期闲置而收回。

宅基地被征收:宅基地被征收后,一般会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给予相应的补偿,经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所有人应给其另行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灭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也因失去客体而自然消灭,这种情况下,原宅基地使用权任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